罪犯孙吉兴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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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8 14:52:11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47号

 

  罪犯孙吉兴,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邵县人,住湖南省新邵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6日作出(2019)湘06刑初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吉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2020)湘刑终1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2025年10月29日止,2020年8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2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309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5月2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孙吉兴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8月至12月、2023年3月、5月、8月至12月、2024年1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181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4次,并余25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考核期间无违规扣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毒品类犯罪有吸毒史,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吉兴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孙吉兴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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