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46号
罪犯孙正山,男,199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合川市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2013)云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正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2013)临中刑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2月4日起至2027年12月3日止,2013年7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9月25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临中刑执字第481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16年12月25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9刑更932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2019年1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50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3月24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21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5月3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孙正山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但该犯在2023年2月21日早上7时许,该犯与罪犯计加本在车间因生产问题引发矛盾,孙犯打了计犯,后被干警制止。计犯未还手,身体也无大碍,扣监管改造分5分;2023年6月25日上午7时许,该犯在生产车间擅自超越活动范围,扣监管改造分4分;2023年8月15日晚上19时30分许,该犯在监舍理发时,同犯陈泉在一旁打扫卫生,冲水时不慎溅到孙犯脚上,因此引发矛盾,后双方打架,扣监管改造分20分。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3月-6月、8月-11月,2023年1月-7月、9月-10月,2024年1月、5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考核分184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8次,并余25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本次考核周期内多次违规,其中1次严重违规,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并积极改正,在考核截止前半年内无严重违规,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本次考核周期内多次违规,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正山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孙正山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