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谈湘明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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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8 15:00:3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675号

 

  罪犯谈湘明,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住湖南省平江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2020)湘0626刑初5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谈湘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次交纳10000元)。刑期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2025年7月21日止,2020年12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谈湘明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2022年1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奖劳动改造分8分。在2022年6月、2023年3月完成劳动定额70%以下共扣劳动改造分10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6次,并余37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贩毒次数多,考核期间多次未完成劳动任务扣分,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谈湘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谈湘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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