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谭鹏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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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8 15:01:3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90号

 

  罪犯谭鹏,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2016)湘1382刑初1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谭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和刑期十二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已缴纳完毕)。刑期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26年12月22日止,2016年7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刑更1125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0年9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806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2年10月2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164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服刑期至2025年4月22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谭鹏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5-9月,2023年9-12月因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150%分别奖劳动改造分15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14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吸毒史、系原判刑期十年以上的暴力性犯罪罪犯,属特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鹏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3日

附:罪犯谭鹏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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