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谭亚波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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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8 15:02:3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40号

 

  罪犯谭亚波,男,199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桂阳县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2021)豫1325刑初7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谭亚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7日作出(2022)湘1021刑初400号刑事判决:一、撤销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2021)豫1325刑初742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谭亚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中的缓刑部分,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谭亚波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22年11月17日起至2025年4月1日止,2023年3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谭亚波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3年5月至11月、2024年2月至5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考核分116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2次,并余49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无违规扣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亚波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谭亚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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