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唐交朋减刑一案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4-10-18 15:04:01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652号

 

  罪犯唐交朋,男,200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临武县人,住湖南省临武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2022)湘1025刑初1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交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本次已缴纳完毕)。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唐交朋犯罪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唐文彬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22年3月13日起至2025年5月7日止,2023年1月1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唐交朋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4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2月、4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72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2次,并余54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交朋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唐交朋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