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80号
罪犯庹碧波,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桑植县人,住湖南省桑植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张定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庹碧波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刑期自2012年11月2日起至2027年11月1日止,2013年11月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2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岳中刑执字第2224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7年12月22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6刑735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9年12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1358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2年4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362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服刑期至2025年5月1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庹碧波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6月、9月至12月、2024年3月,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150%以上,每月分别奖15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360.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该犯曾于2024年4月呈报减刑,在减刑呈报期间,监区发现该犯曾存在出借生活卡给他犯消费的行为,已暂缓一批次呈报,对其延长了减刑间隔时间。鉴于该犯曾有吸毒史,再结合上述情况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庹碧波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3日
附:罪犯庹碧波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