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66号
罪犯王浩楠,男,199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邵阳县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2018年10月1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6月30日止)。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湘0502刑初3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浩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2025年8月18日止,2020年5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3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426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4月18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浩楠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8月、9月、12月、2023年1月至8月、10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2月、4月至5月,该犯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考核分258分。该犯被评为202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专项分10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4次,并余39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考核期间无监管改造违规扣分,被评为202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有吸毒史,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浩楠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王浩楠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