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59号
罪犯王亮高,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1990年11月因盗窃罪被原长沙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3年5月因故意伤害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11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6日作出(2014)芙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亮高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执行期间原缴纳23000元,本次缴纳7000元)。刑期自2013年9月24日起至2027年9月23日止,2014年4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4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6刑更字190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7年12月22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6刑更697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9年10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992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22年4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339号刑事裁定减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服刑期至2025年7月23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亮高减刑后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被评为202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共获专项加分10分,但该犯在服刑期间有1次违规扣分现象:2022年6月18日下午,该犯与罪犯王敬有推搡行为,手指划破王敬右眼,扣监管改造分5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10月、12月、2023年1月至8月、11月至12月和2024年1月至4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268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6次,并余6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均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较低,有吸毒史,且系累犯,已延长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亮高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王亮高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