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70号
罪犯王兴保,男,196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因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8月10日被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2021)湘0623刑初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兴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次已缴纳);对被告人王兴保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25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本次已缴纳)。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6日作出(2021)湘06刑终1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1月23日起至2025年5月22日止,2021年9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兴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11月完成本人劳动定额70%以下,扣劳动改造分10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56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吸毒史,系累犯,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兴保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王兴保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