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植槐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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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8 15:15:0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729号

 

  罪犯王植槐,男,199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儋州市人,住海南省儋州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2020)湘0111刑初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植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本次已履行1500元)。刑期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2025年3月27日止,2020年10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植槐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月至2月、5月至10月、12月、2023年1月至4月、6月、10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5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163分。截止2024年5月表扬8次,并余9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履行了部分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未履行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该犯自入监以来月均消费为326.7元,账户余额409.6元),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植槐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王植槐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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