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47号
罪犯徐炬元,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华容县人,住湖南省华容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0月11日被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又因犯持有假币罪于2009年2月12日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9年2月27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7日作出(2022)湘0623刑初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炬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次缴纳5000元);责令被告人徐炬元将盗窃所得的财物退赔给被害人。刑期自2021年12月29日起至2025年3月28日止,2022年6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徐炬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该犯在服刑期间有1次违规扣分现象:2023年5月2日在生活区与罪犯肖涛发生矛盾,引起互相打架斗殴,该犯情节较重,扣监管改造分10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2月、2023年1月至5月、7月至8月、11月至12月和1月、4月至5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94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3次,并余7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在本次呈报期间有一次给予警告处分,已延长减刑起始时间六个月,自违规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未启动减刑,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炬元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徐炬元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