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679号
罪犯许传枚,男,198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华容县人,住湖南省华容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12月26日被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9月6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7日作出(2022)湘0623刑初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传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21年12月13日起至2025年2月12日止,2022年8月1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许传枚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3年3月至8月、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四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6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4次,并余3.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该犯曾于2024年4月呈报减刑,在减刑呈报期间监区发现该犯可能存在借卡消费的情况,已对其暂缓一批次减刑,延长了减刑起始时间。鉴于该犯曾有犯罪前科且有吸毒史,再结合上述情况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传枚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许传枚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