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许冠超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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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8 15:59:3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767号

 

  罪犯许冠超,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6日作出(2022)湘1023刑初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冠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1月11日起至2025年1月10日止,2022年5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许冠超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在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7月至8月、12月至2024年1月至2月、4月均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累计获劳动改造奖分56分。该犯在2023年3月劳动改造分类定级为一类四级,完成当月定额的45%被扣劳动改造分5分;在2023年4月劳动改造分类定级为一类四级,完成当月定额的66%被扣劳动改造分5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4次,并余23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监狱该犯有多次劳动扣分,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冠超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许冠超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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