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严斌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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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8 16:01:3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672号

 

  罪犯严斌,男,199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南县人,住湖南省益阳市南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2019)湘0722刑初2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严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执行期间罚金已缴纳完毕)。刑期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2026年1月23日止,2019年11月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0月2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030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7月23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严斌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2022年6月至10月、12月和2023年1月至5月、7月至12月以及2024年1月至5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劳动改造分194分。该犯因改造表现突出被评为202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奖专项加分10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2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本次考核周期内无违规扣分,被评为2023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严斌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严斌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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