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660号
罪犯颜世东,男,199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湘06刑初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颜世东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已缴纳完毕)。因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7)湘刑终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26年9月9日止,2017年6月1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0月22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918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36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服刑期至2025年7月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颜世东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4年5月31日因该犯在2020年1月至2023年7月违反购物规定,扣考核分2分;如:该犯因改造表现突出,被评为2022年度、202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共获专项奖分2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2022年1月至12月和2023年1月、3月至11月和2024年1月、2月、3月期间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劳动改造分302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6次,并余52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被评为2022、202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期间有1次违规扣分,属于一般违规,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本次考核期间有违规,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颜世东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颜世东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