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92号
罪犯杨波,男,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2010年7月13日、2014年11月15日、2018年12月5日分别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行政拘留10日,因容留他人吸毒2016年10月9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同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2021)湘0702刑初5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86元(已履行完)。刑期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2021年10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波在本次提请减刑考核评奖周期内有一次性扣3分以上的违监行为,即:2022年12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5分。此外,该犯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7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奖劳动改造分8分,2023年5月、6月、7月、9月、11月、12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奖劳动改造分46分,2024年2月至5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奖劳动改造分40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50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杨波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虽有违监行为,但此次违监扣分属于一般违纪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吸毒史,有前科,需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起始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提请减刑已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波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杨波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