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辉假释一案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4-10-18 16:10:1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假(有)第32号

 

  罪犯杨辉,男,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洞口县人,住湖南省洞口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5日作出(2022)湘0525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本次缴纳25000元);被告人杨辉已退缴的违法所得用于退赔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的其余损失由被告人谭凯、肖彦、杨辉、林章锋、袁江斌、肖城继续退赔(已缴清)。刑期自2022年7月25日起至2025年7月24日止,2023年2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辉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在2023年8月、10月、12月、2024年2月、5月均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34分。该犯在2023年7月劳动改造分类定级为一类四级,完成当月定额的65%被扣劳动改造分5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2次,并余40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洞口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同意适用社区矫正,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辉予以假释。同时该犯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建议提请减刑八个月,并建议优先适用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杨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多多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