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淼淼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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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8 16:12:3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42号

 

  罪犯杨淼淼,男,200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新邵县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2021)湘0522刑初276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杨淼淼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已缴纳);二、追缴被告人杨淼淼违法所得人民币53000元上缴国库(已缴纳)。刑期自2021年7月9日起至2025年7月26日止,2021年9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淼淼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5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考核分387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6次,并余27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考核期间无违规扣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淼淼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杨淼淼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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