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鹏辉减刑一案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4-10-18 16:16:1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16号

 

  罪犯杨鹏辉,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5日作出(2022)湘0121刑初5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鹏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2022年2月16日起至2025年2月15日止,2022年9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鹏辉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4年1月至2024年4月期间,故意将钱款汇入他犯生活卡消费,规避消费限制,扣监管改造分5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7月至10月、2024年2月、4月至5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每月分别奖劳动改造分8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3次,并余3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一次扣分现象,但系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该犯曾于2024年4月呈报减刑,在减刑呈报期间,监区发现该犯曾存在借卡消费的行为,已暂缓一批次呈报,对其延长了减刑起始时间,经查实后因故意将钱款汇入他人消费卡消费、规避消费限制,已于2024年5月对其扣监管改造分5分。鉴于该犯曾有吸毒史,再结合上述情况进行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鹏辉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3日

附:罪犯杨鹏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多多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