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640号
罪犯杨双明,男,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江苏省江都市人,住江苏省江都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5日作出(2017)湘0611刑初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双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原已缴纳15000元,本次缴纳11500元),责令被告人杨双明对被害人黄军等37人共计一千四百八十四万一千元予以退赔。被告人杨双明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2日作出(2018)湘06刑终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2027年5月22日止,2018年7月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9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689号刑事裁定减刑三个月。服刑期至2027年2月22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双明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1年度、202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共获得奖励分20分。2022年1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4月、6月至8月、10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5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286分。2022年10月14日该犯在生活区擅自超越活动范围行动,扣考核分4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7次,并余4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均系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曾被评为2021年度、202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未全部履行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317.7元,账户余额不足600元),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该犯曾于2024年4月呈报减刑,监区在减刑呈报期间发现该犯可能存在涉及借卡消费的行为,已对其暂缓一批次减刑,延长了减刑间隔时间,查实后因违反购物规定已于2024年5月对其扣监管改造分2分。结合上述情况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双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杨双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