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763号
罪犯姚三湖,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4月3日被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6年5月12日被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2日作出(2022)湘0602刑初3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三湖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次缴纳5000元);对被告人姚三湖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600元继续追缴(本次缴纳56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22年1月7日起至2025年4月6日止,2022年9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姚三湖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该犯在2023年度的改造中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考核奖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在2022年12月、2023年4月至2024年1月、3月至5月均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累计获劳动改造奖分117分;该犯系辅助生产岗位,在2023年3月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获劳动改造奖分6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3次,并余59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曾被评为202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犯罪前科,且有吸毒史,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三湖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姚三湖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