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720号
罪犯叶豪,男,199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2021)湘1103刑初4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叶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本次缴纳3000元);依法追缴犯罪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元(本次缴纳200元)。被告人叶豪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7日作出(2022)湘11刑终142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叶豪撤回上诉。刑期自2021年9月6日起至2025年1月5日止,2022年5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叶豪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3年3月10日该犯在生产车间区域内对互监组成员杨升脱离互监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未履行互监组责任,扣监管改造分20分;2022年8月至2023年11月期间,该犯故意将钱汇入他犯生活卡消费,规避消费限制,扣监管改造分5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9月至2023年5月系1类3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3年6月至8月、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5月系1类2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奖励分142分。截止2024年05月共折表扬3次,并余31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考核期间有一次严重违规扣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并积极改正,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本次考核周期内有多次违规,系毒品类犯罪有是吸毒史,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豪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叶豪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