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70号
罪犯叶鸿源,男,1990年1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高新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20)鄂0902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一、认定被告人叶鸿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合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已全部缴纳完毕)。二、涉案查封房屋拍卖后的价款扣减344172元后多余部分返还被害人陈帅群;责令被告人余凯、叶鸿源、刘昌、陈飒、肖琪、陈松退缴敲诈勒索赃款449548元返还给被害人;责令被告余凯、叶鸿源分别退缴诈骗赃款57209元,11900元返还给个被害人;上述款项从被告人余凯、叶鸿源、刘昌、肖琪、陈松已退缴赃款308947元和公安机关已冻结被告人余凯、叶鸿源、陈松的银行账户中的金额及344172元中予以扣减,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余凯、叶鸿源、刘昌、肖琪、陈松继续退缴(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3日做出的(2021)鄂0902执674号之五执行裁定书载明已全部执行完毕),被告人叶鸿源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鄂09刑终2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2029年8月27日止,2020年12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叶鸿源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3年7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2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52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5次,并余58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叶鸿源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了广大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且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起始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提请减刑已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鸿源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叶鸿源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