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62号
罪犯易慧东,男,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桂阳县人,住湖南省桂阳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2007年5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2019)湘0111刑初10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易慧东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执行期间原已缴纳)。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2020)湘01刑终1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2025年7月29日止,2020年7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0月2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070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2月28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易慧东减刑后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该犯被评为202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专项加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5月至8月、10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2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222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6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犯罪前科,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易慧东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易慧东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