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799号
罪犯易佳,男,199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湖南省涟源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6月15日被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2022)湘1302刑初8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易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刑期自2022年6月21日起至2025年2月20日止,2023年1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易佳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2024年1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考核分6分。2023年3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考核分5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2次,并余569.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该犯曾于2024年4月呈报减刑,因该犯在减刑呈报期间主动交代有被借卡消费行为,已暂缓一批次减刑,对其延长了减刑起始时间。鉴于该犯曾有犯罪前科,结合上述情况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易佳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易佳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