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假(有)第39号
罪犯易荣华,男,200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9日作出(2022)湘0203刑初3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荣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本次交清)。对被告人易荣华违法所得人民币11717元,依法予以追缴(已追缴)。刑期自2022年12月8日起至2025年6月5日止,2023年5月3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易荣华在本次报请假释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3年10月、2024年2月至5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38分。截止2024年5月表扬2次,并余135.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株洲市渌口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建议适用社区矫正,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易荣华予以假释。同时该犯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建议提请减刑六个月,并建议优先适用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易荣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