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易威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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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8 16:36:40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783号

 

  罪犯易威,男,199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4日作出(2022)湘0112刑初4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本次缴纳20000元);对被告人易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本次缴纳200元)。刑期自2022年7月23日起至2025年3月22日止,2023年2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易威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在2023年5月至8月、12月至2024年4月均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64分。该犯主动交代在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期间,故意将钱款汇入他犯生活卡消费,规避消费限制被扣监管改造分5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2次,并余43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易威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易威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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