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98号
罪犯易璇,男,198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2021)湘0621刑初2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易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收买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二千元(本次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一万元(本次已履行)。刑期自2021年7月29日起至2025年1月28日止,2021年12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易璇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4月该犯劳动定额一类四级;2022年5月至8月、11月、2023年2月至4月劳动定级一类三级,圆满完成任务,表现良好,共获奖励分70分。2023年4月5日至2023年4月9日期间,违反购物规定,扣2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24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易璇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该犯曾于2024年4月报请减刑,在减刑呈报期间,监区发现其存在违规购物的行为,已暂缓一批次呈报。鉴于该犯为特定从严对象,根据罪犯交付后的一贯表现,结合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量,本次减刑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并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易璇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易璇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