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14号
罪犯尹连喜,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2019)湘0602刑初508号刑事判决:一、认定被告人尹连喜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二、对尹连喜等六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4640243.6元,未履行)予以追缴。被告人尹连喜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湘06刑终363号刑事裁定:一、维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9)湘0602刑初508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尹连喜的定罪和判决主文第二项。二、撤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9)湘0602刑初508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中对上诉人尹连喜的量刑。三、上诉人尹连喜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本次缴纳5200元)。刑期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2026年12月5日止,2021年1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尹连喜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3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专项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2月、5月至7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每月分别奖劳动改造分12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7次,并余33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曾被评为202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已履行了部分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仅履行了部分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未履行(该犯自入监以来截止2024年5月,月均消费231.2元,下账缴纳罚金后账户余额为863.5元),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该犯曾于2024年4月呈报减刑,在减刑呈报期间,监区发现该犯曾存在借卡消费的行为,已暂缓一批次呈报,对其延长了减刑间隔时间,经查实后因违反购物规定已于2024年5月对其扣监管改造分2分。结合上述情况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连喜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3日
附:罪犯尹连喜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