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袁涛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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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8 16:46:17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07号

 

  罪犯袁涛,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安乡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3)长中刑一初字第000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三终字第24号刑事判决,一、驳回上诉人袁涛的部分上诉,维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中刑一初字第00092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袁涛定罪部分的判决;二、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中刑一初字第00092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袁涛量刑部分的判决。将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3年1月6日起至2028年1月5日止,2014年6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4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6刑更38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7年12月22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6刑更699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9年10月22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1059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241号刑事裁定减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服刑期至2025年7月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袁涛在本次提请减刑的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被评为岳阳监狱202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9月、11月;2023年2月、3月、6月-8月、10月、12月;2024年2月、4月、5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加158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6次,并余24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袁涛在本次提请减刑的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暴力型犯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属法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间隔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提请减刑已延长其减刑的间隔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涛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袁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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