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06号
罪犯袁文石,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洞口县人,住湖南省洞口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2020)湘0525刑初1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文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袁文石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湘05刑终431号刑事判决,对该犯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止,2021年1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袁文石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该犯获监狱2022年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获考核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2022年1月至12月,2023年1月、4月、10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5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考核分276分。该犯在2021年有一次扣监管改造分30分以上的违规现象,如该犯在2021年2月17日早上因站队问题动手打了罪犯米仁好,致罪犯米仁好鼻梁处皮外伤,被扣考核分80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7次,并余45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系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曾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该犯曾于2024年4月呈报减刑,因该犯在减刑呈报期间主动交代有被借卡消费行为,于2022年5月因违反购物规定被扣监管改造分2分,已暂缓一批次减刑,对其延长了减刑起始时间。鉴于该犯曾有吸毒史,在结合上述情况进行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文石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袁文石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