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615号
罪犯张城墙,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华容县人,住湖南省华容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3日作出(2023)湘0623刑初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城墙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5月10日起至2025年6月18日止,2023年4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城墙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3年6月、12月;2024年1月、2月完成当月劳动定额70%以下,累计扣考核分20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2次,并余13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经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医院鉴定,该犯自幼患有小儿麻痹症,被岳阳监狱认定为残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城墙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张城墙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