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753号
罪犯周冬明,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文盲,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湖南省华容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抢劫罪,于1993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28日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13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2月6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湘0611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冬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本次已缴纳2000元)。刑期自2020年7月18日起至2025年1月17日止,2021年1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冬明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月、2024年3月、4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20分;2023年10月,该犯系生产辅助性岗位,均圆满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6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7次,并余17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履行了部分财产性判项(该犯自入监以来截止2024年5月,月均消费240元,账户余额不足300元),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五次犯罪前科且系累犯,属特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该犯曾于2024年4月呈报减刑,在减刑呈报期间监区发现该犯可能存在借卡消费的情况,已对其暂缓一批次减刑,延长了减刑起始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冬明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周冬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