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辉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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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8 16:52:4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09号

 

  罪犯张辉,男,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2022)湘0611刑初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本次已缴纳)。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22年3月10日起至2025年7月9日止,2022年9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辉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7月24日,该犯在车间,未经允许,私自修改自动模板机数据,导致设备损坏,扣5分;2023年10月,该犯劳动定级为一类4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完成劳动定额61.6%以下,扣5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3次,并余46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在考核期间多次违规,均为一般违规,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考核期间有违规,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辉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张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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