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发祥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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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8 16:53:01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37号

 

  罪犯周发祥,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2012)资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发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于2012年5月8日作出(2012)资刑监执字第17号,该院认为罪犯周发祥确系患有严重疾病,不宜收监执行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周发祥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又因犯新罪,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6)湘0902刑初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发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二十五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2025年6月2日止,2016年6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1379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12月2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发祥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有一次性扣奖励分3分以上的违监行为,即:2023年11月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70%,扣劳动改造分5分。此外,该犯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05月表扬9次,并余40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 罪犯周发祥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虽有违监行为,但此次违监扣分属于一般违纪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犯新罪,且本案被害人均为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间隔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已延长其减刑的间隔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发祥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周发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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