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05号
罪犯张陆州,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永顺县人,住湖南省永顺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2013)桑法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陆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元(原已缴纳17000元,本次缴纳23000元)。本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张中刑二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28年5月13日止,2013年12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9月2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岳中刑执字第1244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6年12月2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6刑更1506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8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刑更1016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0年9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888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2年10月2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995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服刑期至2025年2月13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陆州在本次提请减刑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5月-12月;2023年1月-5月、7月-12月;2024年1月-5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加354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16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 罪犯张陆州在本次提请减刑考核周期内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吸毒史,需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间隔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呈报提请减刑已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陆州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张陆州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