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核生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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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8 16:54:1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49号

 

  罪犯周核生,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2019)湘0621刑初16号刑事判决,一、认定被告人周核生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执行期间原缴纳20000元)。二、依法追缴被告人周核生、蓝秀珍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56790元(执行期间原缴纳30000元,本次缴纳10000元),上缴国库。被告人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9日作出(2019)湘06刑终3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2030年12月7日止,2019年11月1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932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30年7月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核生在本次评奖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该犯在2021年被评为监狱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奖专项分10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但该犯在2022年4月至2023年11月期间,故意将钱款汇入他犯生活卡消费,规避消费限制,鉴于该犯主动交代违规事实,扣监管改造分5分。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但该犯2022年7月在直接生产岗位上完成当月劳动定额70%以下,扣劳动改造分5分;除此之外,再无任何劳动违规扣分现象。该犯在2022年2-5月、8-10月、12月、2023年4-6月、9-12月、2024年1-5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考核分192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29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被评为2021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有岳阳市步仙镇社区事业综合服务中心出具的家庭情况证明,经查,该犯本次考核周期内,共收到汇款0元,月均消费322.08元,低于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本次无全部履行的能力,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财产刑未履行完毕,考核期间借卡消费,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核生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周核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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