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鹏飞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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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8 16:57:51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685号

 

  罪犯张鹏飞,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扶沟县人,住河南省扶沟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2021)湘1003刑初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鹏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21年2月7日起至2025年2月6日止,2021年5月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鹏飞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2-6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四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6分;2022年7-8月、2022年10-12月、2023年2-12月、2024年1-4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三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8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6次,并余59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该犯曾于2024年4月呈报减刑,在减刑呈报期间监区发现该犯可能存在借卡消费的情况,已对其暂缓一批次减刑,延长了减刑起始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鹏飞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张鹏飞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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