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顺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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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8 16:59:30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750号

 

  罪犯张顺,男,1997年11月28日出生,蒙古族,大专文化,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8日作出(2022)湘0105刑初2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因发现漏罪,辽宁省葫芦岛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2022)辽1403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贩卖毒品罪所判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本次已缴纳)。刑期自2022年1月4日起至2025年5月29日止,2022年7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顺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3年4月、6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5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80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3次,并余14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顺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张顺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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