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凯减刑一案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4-10-18 17:00:50 打印 字号: |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假(有)第36号

 

  罪犯周凯,男,198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湖南省湘阴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湘0602刑初6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凯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执行期间原已缴纳)。刑期自2020年1月12日起至2027年1月11日止,2021年1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4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06刑更79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服刑期至2026年6月11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2023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专项加分10分,但罪犯周凯有一次违规现象:在2020年1月至2023年8月期间,违反购物规定,扣监管改造分2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1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2月、4月至5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180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3次,并余54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湘阴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建议适用社区矫正,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侯俊予以假释。同时该犯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建议提请减刑七个月,并建议优先适用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周凯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