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05号
罪犯张远祥,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住湖南省邵东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于2018年10月3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原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2021)湘0111刑初12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远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2021)湘01刑终18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5月16日起至2025年5月15日止,2022年5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远祥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3年1月、7月至9月、11月,2024年2月至5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考核分56分。该犯2022年7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考核分5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3次,并余261.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均系未完成劳动定额的劳动改造扣分,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犯罪前科和有吸毒史,再结合上述情况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远祥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张远祥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