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37号
罪犯张岳检,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20)湘0621刑初18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岳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张岳检向被害人退赔(本次退赔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2024年12月16日止,2020年9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岳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在服刑期间有1次违规扣分现象:2023年2月6日该犯在监舍区因打水排队与同犯田方兵发生争执并动手打人,情节轻微,扣监管改造分5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1月至2月、2022年4月至6月、9月至10月和2024年2月、4月至5月,未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10月26日该犯私自带生活区物资进生产车间,共扣劳动改造分47分;2022年1月、8月至12月和2023年1月、4月、8月、11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78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7次,并余13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均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较低,有较多违规扣分,已延长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岳检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张岳检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