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假(有)第59号
罪犯张哲权,男,2005年4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2022)湘0112刑初5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哲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被告人张哲权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30日作出(2023)湘01刑终2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7月12日起至2025年3月11日止,2023年5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哲权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3年9月、2024年2月、3月、5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26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2次,并余6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长沙市天心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建议适用社区矫正,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鉴于该犯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可以对其假释从宽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哲权予以假释。同时该犯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建议提请减刑四个月,并建议优先适用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张哲权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