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747号
罪犯章珂,男,1989年7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于2010年2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于2011年9月19日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5日作出(2022)湘0681刑初2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章珂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22年3月14日起至2025年5月13日止,2022年9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章珂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3年3月至5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18分;2023年9月、11月、12月,该犯系非生产性岗位,均圆满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30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3次,并余24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两次犯罪前科,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章珂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章珂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