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88号
罪犯赵训龙,男,198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1月2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6)湘0602刑初5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训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纳完毕)。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7日作出(2017)湘06刑终181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赵训龙撤回上诉。刑期自2016年3月9日起至2026年3月8日止,2017年9月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1245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323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2月8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训龙在本次提请减刑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被评为2021年度、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21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至12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奖劳动改造分163分,2023年2月、3月、5月至8月、10月至12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奖劳动改造分111分,2024年1月至5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奖劳动改造分72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7次,并余11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赵训龙在本次提请减刑考核评奖周期内因表现突出被评为2021年度、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和2021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吸毒史,且系暴力型犯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属法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间隔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提请减刑已延长其减刑的间隔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训龙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赵训龙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