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19号
罪犯赵紫均,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20)湘0602刑初3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紫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原已缴纳20000元)。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赵紫均的现金人民币10970元,按比例返还给被害人(判决时已退还)。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 刑期自2020年1月19日起至2026年1月18日止,2020年8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4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06刑更218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7月18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紫均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11月、2023年1月、3月、5月、7月、9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3月从事非生产性岗位,劳动定级为3类3级;2024年4月、5月从事非生产性岗位,劳动定级为3类1级;该犯被评为202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累计获得奖励分102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3次,并余43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被评为202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紫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赵紫均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