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郑煜光减刑一案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4-10-18 17:17:2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70号

 

  罪犯郑煜光,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2014年2月28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湘0681刑初2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煜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郑煜光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一万三千五百二十八元,分别退还给被害人贺德云人民币二十万五千二百二十八元,退还给被害人周凤华人民币八千三百元。不能追缴的,责令被告人郑煜光退赔。被告人郑煜光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7日作出(2020)湘06刑终1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25年6月20日止,2020年4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郑煜光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2月、2023年4月至6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24分。2020年8月14日,该犯在车间劳作时,狱政科巡查问话时没有按规定打报告词,行为意识差,扣教育改造分30分;2024年4月该犯完成本人当月劳动定额70%以下,扣劳动改造分5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8次,并余57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违规扣分,属于一般违规,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经查,该犯自入监以来,共收到汇款2800元,月均消费125.8元,本次无全部履行的能力,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累犯,考核期间有违规扣分,财产刑未履行完毕,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煜光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郑煜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多多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