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假(有)第67号
罪犯郑志祥,男,197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甘肃省武威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日作出(2017)湘01刑初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志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责令退赔二百四十一万三千元。被告人郑志祥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湘刑终2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罚金责令退赔已全部缴纳。刑期自2014年6月9日起至2027年6月8日止,2019年12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911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服刑期至2026年11月8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郑志祥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2021年度、2022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各奖奖励分10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系非生产性岗位,2022年2月、3月劳动定级为三类二级,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266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17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长沙市雨花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建议适用社区矫正,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志祥予以假释。同时该犯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建议提请减刑八个月,并建议优先适用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郑志祥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