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07号
罪犯周术文,男,196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2019)湘0681刑初1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术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本次已缴纳8000元)。刑期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2025年4月10日止,2019年10月1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术文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6月、8月、9月、12月,2023年1月、2月均未完成劳动定额,分别被扣考核分5分;该犯在2023年有1次扣监管改造分3分以上的违规现象:2023年12月8日,监区集合收看新闻时段,该犯脱离集合队伍去洗澡房接开水,被扣监管改造分4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9次,并余25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均系一般违规,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已履行了部分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该犯曾于2024年4月呈报减刑,因该犯在减刑呈报期间主动交代有被借卡消费行为,已暂缓一批次减刑,对其延长了减刑起始时间。鉴于该犯未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自入监以来截止2024年5月,月均消费为228.2元),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术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周术文卷宗材料共1卷1册